4、聘用期内的在职教师跨地区应聘,须经所在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需要招聘外国国籍教师的,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三、招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必须严格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杜绝违章操作现象。
1、研究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等;
3、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进行统一考试;
5、考核应聘人员现实表现、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6、身体检查;
7、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8、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四、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1、招聘学校根据编制限额、教学需要和岗位要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用人计划。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县域内教师数量、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其方案包括岗位职责、专业要求、任职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考试科目、考核方法、身体检查、聘用手续等内容。
3、招聘方案报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招聘信息和统一组织实施。
4、招聘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应聘人员报名申请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学历及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报经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五、考试、考核与体检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工作由地区招聘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县级招聘组织机构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1、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内容执行省人事厅设定的全省统一标准,由人事行政部门命题;专业科目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笔试内容要体现教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综合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2、笔试采用闭卷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