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海东地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为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地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地区财政局制定的《海东地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东地区本级政府
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财政局 二00六年六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地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和省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行署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地区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凭借国家权力、政府职能、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政府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和政府信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收取、募集的税收、债务以外取得并使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
3、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
4、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公益金和发行费;
5、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和赠款;
6、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7、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8、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9、其他非税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含上级专项补助收入)明确指定专项用于某类专项工作,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费、会议费、考察费、房屋维修费、车辆维修费、项目前期费及管理费、统建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