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落实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主体,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保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政府工作责任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县、乡(镇)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中,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和设施建设,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积极整合资源,逐步建立政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乡(镇)政府要根据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各乡(镇)政府每年春季(3月1日前)、秋季(9月1日前)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普查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将统计数据报县政府和县教育局。要督促村委会、学校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控制留守儿童辍学率。
(三)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1.教育部门要围绕《
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教育权利,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指导、检查、考评学校工作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一是加强宣传,全面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二是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适度扩大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规模。三是建立留守儿童跟踪管理档案。四是充分利用节日和假期,召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会议,共同研究留守学生的教育管理问题。五是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健康开展。特别是中小学要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充分发挥教育主导作用。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学校管理教育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