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教育局 二00七年六月)
近年来,我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未随父母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的儿童(以下称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其教育和管理逐渐成为农村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按照地委、行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开展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教育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一代合格人才。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收义务教育。将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结合布局调整,适当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上学问题。保证全区农村留守儿童中的适龄少年儿童入学率达99%,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98%,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完成率达98%;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完成率达95%。
(二)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开展特殊的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