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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
购销工作暂行办法
(地区卫生局 二00七年六月)

  我区自2004年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各级医疗机构积极使用中标药品,药品价格不断下降,有效遏制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为巩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和配送不规范等问题,努力实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改善医患关系,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兼顾特需的原则;坚持全部纳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三、实现目标

  通过实施“三统一”模式,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一体化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购药行为,力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与零售药店价格同等。

  四、招标主体

  由海东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地区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区内地县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期间若遇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调整时以国家定价和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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