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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案,认真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预案的认知度;要建立以县、乡、村、社为基础,全民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地、县、乡、村、社五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作用,走群专结合的路子,增强防灾的科学性,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完善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同时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要高度重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限期搬迁。

  三、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察

  (十四)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五)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矿产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法批地、未批先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违法登记采矿权、无证开采、无证勘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明法纪,强化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违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登记采矿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批地、违法登记采矿权,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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