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和使用未利用土地上下功夫。工业园区要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节约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容积率。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征收前为非耕地的,其闲置费的收取按耕地标准执行。
(六)积极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和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市场价收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对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城镇建设、道路建设和浪费土地资源的临时用地一律停止审批。对已到期的临时用地依法予以收回,对已建成的永久性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对严重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卫生环境和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茶园要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用地管理,规范用地手续。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的前提下,各县根据地区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向海东行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在被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宅基地拆迁和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农村居民擅自扩大宅基地,占用道路、巷道等公共用地的要认真清理、限期拆除。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对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宅基地的要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以果园看守房名义构建永久性建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九)加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