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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
(地区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

  土地和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我区现有耕地保有量36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2万亩。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县上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或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乡、村、户,行署每年根据省上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向各县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违反法律规定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没有完成征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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