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经贸委《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的落实,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承担地委、行署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全区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以县为主,地县联动,实行全员和全社会招商。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组织机构,由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地区考核办、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地区投资环境治理办、地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由行署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招商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地委、行署同意的年度考核目标引进区外、境外、国外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额;
2、建立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库;
3、参加“青洽会”等省地安排的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情况;
4、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及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
5、改善投资环境的各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6、投资商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7、招商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措施。
第四章 考核确认到位资金
第六条 到位资金的确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