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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经贸委《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的落实,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承担地委、行署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全区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以县为主,地县联动,实行全员和全社会招商。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组织机构,由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地区考核办、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地区投资环境治理办、地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由行署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招商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地委、行署同意的年度考核目标引进区外、境外、国外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额;

  2、建立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库;

  3、参加“青洽会”等省地安排的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情况;

  4、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及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

  5、改善投资环境的各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6、投资商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7、招商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措施。

第四章 考核确认到位资金

  第六条 到位资金的确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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