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安排
清理登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任务,确定人员(7月5日-7月10日)。
各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由分管领导负责,认真研究部署,调查摸底,了解本地本单位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情况,并成立相应的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于7月10日前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马丽红 电话:8612945)。
第二阶段:设台单位自查(7月10日-30日)。设台单位对本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自查,认真填报《无线电台站自查登记表》(附后),于7月31日前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处,经无线电管理处审核后,由设台单位填报国家统一印刷的新版《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对于撤销、报废的无线电台站,用户应出具书面申请,到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办理正式停用、报废、注销手续。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和增设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变更台站核定的工作参数的单位,应主动和地区无线电管理处联系,并如实填报台站资料,接受台站清理登记。
第三阶段:核查、监测(8月1日-10月31日)。根据省、州地无线电台站审批管理权限,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台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对比;对组织机构代码(设台单位提供复印件)、台站地址、地理坐标、工作频率、频率批文等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重要、大型台站(广播电台、有线电视微波传输台站(MMDS)、短波固定站、雷达站、卫星地球站、民航导航台站、干线微波站、无线接入基站的主要技术参数、地理坐标、工作频率、发射功率、设备型号、设备出厂号、天线参数)进行现场查验、实地测试;已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的既设台站还要比对无线电台站数据库中的核定技术参数,查验无线电台执照。审核查验合格的设备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标签。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11月1日-12月10日)。
在地区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初步验收总结基础上,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检查验收小组于12月11日起将对各地台站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也将于明年初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台站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地区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迎接省和国家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