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省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研发居民医保管理软件,各地区要整合资源,逐步建立覆盖全县连接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示范县。地区将根据各县工作进展情况,通过考评,选择1-2个县作为居民医保示范县,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工作。
(五)加强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各县卫生、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帮助城镇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对发生住院医药费用经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给予医疗救助。同时,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
(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县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服务功能。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紧密结合,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筹资、费用审核与补助、基金结算、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程序,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八、试点工作步骤与要求
2007年7月1日起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7月20日)
1、组建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地、县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组建县、乡(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社区居委会管理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培训工作人员。
2、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省、地要求和各县实际,制定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经省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印制表、册、证、卡。
3、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开发管理软件,培训人员,建立信息网络。
4、确定基金代理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进行人员培训,制定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