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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地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县级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2元的标准安排,不得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各县应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居民义务监督员制度(省卫生厅青卫农[2007]29号文已下发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具备一定素质,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担任义务监督员,畅通政府与居民的联系、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城镇居民的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基本医保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和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公开公平,基金安全,运行规范。

  (四)实行基金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由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县级经办机构要每年向监督委员会报告1-2次工作,并采取新闻发布会、张榜公示、报纸电视公示等形式,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基金的收支情况,发布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每月公示一次居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

  (五)加强技术指导。地、县政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设立居民基本医保技术指导小组,对居民医保工作进行调研、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操作、运行方面的意见、建议,促进试点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居民基本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运行情况、工作效能等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同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评价指标体系,由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医疗保险效益、工作效率每年进行1-2次评价。通过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不断推进试点工作。

  七、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7月15日前报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地区新闻媒体要主动开辟专栏,及时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县、乡政府都要拿出居民基本医保宣传方案,宣传部门对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工作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各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基本医保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引导城市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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