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往省外住院检查、治疗的,应由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按省卫生厅印发的《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地、县卫生部门要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控制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的业务协作关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居民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限定单次门诊费用,控制医药费用,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低廉的卫生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在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地区卫生局负责具体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口参保及医疗救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公安部门做好居民户籍的审核把关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宣传、广电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形成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县要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分管常委、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经办管理体系
1、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地、县、乡(镇)成立居民基本医保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管理小组。
各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协调试点工作。
各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注册登记和建档工作,承担基金的审核、费用报付和结算工作、政策宣传工作,以及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总结等工作。各级管理办公室要配备4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素质,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
2、各县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