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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7]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地区卫生局 二00七年六月)

  为加快我区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推进“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努力构建和谐海东,有效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时期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农牧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宗旨,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突出重大疾病防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协调,人民健康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卫生保障。

  (二)总体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到2011年,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农村卫生事业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满足群众需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卫生服务队伍,形成精干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制度完善、公平可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农牧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健康水平有较大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比2005年下降15%和10%,农牧民期望寿命提高2岁。

  二、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

  (一)夯实基础,建立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健全完善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县人民政府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切实办好县级医院、中(藏)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卫生监督所,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人员上给予切实加强,经费上给予全力保障,使医疗卫生行业真正体现公益性,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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