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兴署发〔2007〕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2007年4月20日行署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的各项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行署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行署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行署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秘书长、行署组成部门行政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