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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八条 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第十条 对尾矿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3年。

四、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凡国内外客商来我盟兴办企业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属于我盟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五、引进技术、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 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和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第十三条 盟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盟设立科研基地均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并可享受鼓励性项目的相关优惠。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优先调入。

六、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需依托当地资源的优先配置资源。
  第十六条 已开发、出让的资源,根据需要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重组现有企业的,也可按市场运行规则,签订资源供给合同。

七、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 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未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项目,实行窗口服务制,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代办。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凡属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种手续。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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