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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兴署发〔2007〕4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以下列方式投资经营的盟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
  (一) 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二) 以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本盟国有、集体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等;
  (四)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类项目;
  (五)国家、自治区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形式;
  (六)投资、开发各种公益事业。

二、税收政策

  第二条 对设在兴安盟境内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返还给企业,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在兴安盟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兴安盟境内新办企业,可享受国家“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五条 兴安盟境内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仅限于公路线路及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第六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再就业人数2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政策

  第七条 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投资额25%以上者,或已形成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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