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对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每月发给五至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生女孩每月发放二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由单位负责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之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可适当补助托幼费。农牧民和无职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财政预算,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奖励费发放办法按《条例》规定认真实施。
四是在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对农牧民夫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政策的同时,也要把《兴安盟农牧民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实施办法》落实好,奖励资金主要由区、盟两级相关文件规定比例分级承担。对流入我盟的已婚育龄夫妻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同样给予适当奖励。
五是根据《条例》抓好晚婚晚育者奖励优待工作。按《条例》规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农村晚婚晚育夫妇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或减免一定数量的义务工。
(二)优先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继续抓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把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结合起来。
一是农、牧、林、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农牧业开发项目、资金物资、技术培训、水利配套设施、宅基地划分、优良品种、荒山承包、土地承包、集体林承包等方面优先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倾斜。
二是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培训,优先安排科技项目、资金投入,走科技致富的路子。
三是各级扶贫部门在扶贫工作中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扶贫资金、项目,通过小额贷款、科技扶持、项目带动、政策优惠、结对帮扶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增收,使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得到扶持,率先摆脱贫困。在“整村推进”重点嘎查村中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通过扶贫项目优先得到扶持。
四是民政部门在实行特困户生活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及发放救灾物资时优先救助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