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兴署发〔2007〕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有效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根据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盟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变以罚为主为以奖为主,真正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根本转变的最有效举措。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努力开创全盟人口和计划工作新局面。
二、建立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政策。
一是认真抓好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发放标准,直到亡故为止。
二是认真实施国家对西部地区政策上允许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不少于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少生快富”工程,用于发展生产,加快致富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