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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之一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和受援助家庭;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屋、或寄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二)拥挤户:按市区常住户口计算,人均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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