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农产品购销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通过收购、代购、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推销农副产品,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组织和建立农民营销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品牌化经营,拓展销售市场。
四、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的方向,完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创新经营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要保留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牌子,坚持“母体不变、一社多制”。已经改为“公司制”的基层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努力建设成为社有资本控股(参股)、经营骨干持股和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具有混合经济合作组织性质的新型基层社。要按照农村城镇建设规划,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布局和规模。要进一步总结、创新和推广平湖“新仓经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运行机制,实行年度资产经营保值增值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与农“结合”的文章,做大做强一批重点基层供销合作社。
(十五)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要着眼于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保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机构的稳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在“联合”上下功夫,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赋予其用市场化方法实现政府目标的功能。
(十六)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承担起对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原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分、侵占和平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十七)实行开放办社。凡是为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只要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各级供销合作社都可以将其吸纳进来,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督促供销合作社履行好为农服务和开拓农村市场的职责。同时,要配好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促进供销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便于开展工作,县级供销合作社原则上归口农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