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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九)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面积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上的罚款;
  (十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绿地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八)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九)市区内运行的客货车辆车容破损、不洁,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就近进行修理或清理,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在市区内车辆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环卫的,责令其当即清理现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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