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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嘉政发〔2006〕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预防疾病,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嘉兴建设,推进“五城联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照明设备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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