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军分区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法规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