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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河道清淤步伐,增强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现就“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市县级以上骨干河道普遍进行了一次疏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河道功能和水环境质量。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河道尤其是农村中小河道淤积严重。据统计,全市70%以上的镇村级中小河道淤积平均达1米以上,不仅大大削弱了河道的调蓄功能,而且也降低了河道自身的净化能力,使“一雨就涝、一旱就干”现象频发,加上部分区域受到外界污染,加重了水体的污染程度。全面开展河道清淤,有利于增强河道的引、排、蓄、供等功能,有利于改善水环境质量,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因此,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以镇村级河道为重点,每年疏浚2000公里,力争到2010年,全市镇村级河道普遍得到一次疏浚,从而有效改善全市中小河道淤积严重的状况,基本恢复河道原有生态功能、调蓄功能和行洪功能,并在有效控制污染源的情况下,逐步改善河网水质,实现镇村河道“河畅、水清、岸绿”的整治目标。
  (二)基本要求。
  1.水面宽10米以下的河道。要求河底高程控制在-1.0米以下(黄海高程,以下同),河底宽不小于2米,常水位下水深不小于2米。
  2.水面宽10~20米的河道。要求河底高程控制在-1.3米以下,河底宽不小于5米,常水位下水深不小于2.3米。
  3.水面宽20米以上的河道。要求河底高程控制在-1.8米以下,河底宽不小于6米,常水位下水深不小于2.8米。
  4.河道清淤时应确保河岸稳定,严防河岸坍塌。
  5.清理出来的河道淤泥,应积极推行淤泥还田、淤泥制砖等,以加快淤泥的综合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计划。各地要根据河道整治规划,按照“骨干河道、镇村所在地河道和村民集居区河道优先,兼顾一般农村河道”的原则,认真编制“十一五”河道清淤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河道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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