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的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国家《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结合嘉兴实际,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与国家《目录》、省《目录》配套实施。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一、农林水利
水事工程中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五十年一遇的海塘、二十年一遇的堤防、区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300公顷以下的滩涂围垦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力:35千伏(含)电压等级以下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
公路:非国家、省核准的公路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水运。
内河航运:300吨级(含)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