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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贫困地区危房草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危草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盟财政将资金直接拨入项目旗县财政国债专项资金专户中。旗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危草房改造资金也应及时转入国债专户中。
  第七条 为了控制质量和进度,项目旗县财政部门预留10%的项目资金,待盟里终验合格后全额拨付。
  第八条 危草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危草房改造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危草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旗县财政专户报账时要有以行政嘎查村为组织实施单位的物资采购、技工等相关原始凭据;实施危房、草房修建改造户专项资金补贴额花名明细(必须由户主签名画押);村委会张榜公示文书;项目责任人签字等。
  第十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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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列入危草房改造项目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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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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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危草房改造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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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危草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危草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和拖欠危草房改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项目旗县财政部门要向盟里报送危草房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危草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至危草房改造工程结束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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