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绩效纳入各旗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评估体系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落实到实处,责任明确到人。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协作,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有效克服和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管理体制机制问题。
(二十四)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奖惩机制。
盟委、行署每年表彰奖励一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旗县市、单位和个人。对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文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盟级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和技术创新基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研发部门或中心,如有被国家、自治区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盟委、行署分别给予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发明专利的,盟科技局应给予一定支持。
推进名牌产品战略实施。从2007年5月起,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名牌产品,被列为国家和自治区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商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盟委、行署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盟委、行署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在旗县市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鼓励招商引资。对引进、开发高新技术者,按该技术转化之日起12个月内产生的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税收所在旗县市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盟外资金用于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由税收所在旗县市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盟的外部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参照盟行署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内部工作程序,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五)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招商协调机制。
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盟招商局统一管理和对外发布市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建立健全重点招商项目定期公开发布制度、重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和项目服务联系人制度。
(二十六)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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