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优化法治环境。
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竞争。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等强制措施。公安部门要改进和优化治安管理,大力整治社会治安秩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检察、审判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大胆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审判工作规律的有效服务途径和服务措施,依法严惩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业主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
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按地区标准执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权利,并为工会正常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一)优化人才环境。
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纳入全盟人才总体规划之中,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流动和管理机制,加大非公有制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消除体制障碍,开辟人才服务的绿色通道。非公有制企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上,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将企业高层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之中,专家、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都要纳入全盟人才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和专家津贴。鼓励大学生回乡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其劳动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兼职并获取合法报酬。各级人事部门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本地人才库,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统一管理。
五、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机制
(二十二)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工作机制。
进一步调整充实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同志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制度。成立兴安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和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列入事业编,专项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管理及投诉受理工作。各旗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门服务机构,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每两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评比表彰活动。
(二十三)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目标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