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的公司注册资金门槛,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采取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直接兴办、承包经营类企业。设立专项资金,对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的,提供开业贷款担保。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鼓励社会各类中介组织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及代理服务。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
把非公有制企业家培养纳入全盟企业干部培养培训计划,列入知识更新工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家的系统培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整体素质。盟行署及各旗县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联合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经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四、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十七)优化舆论环境。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敢为人先、鼓励创业的精神,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权益上有保障和“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发展氛围。
(十八)优化政务环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入贯彻《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和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各综合经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向社会公开,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努力建设诚信政府。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推销产品和实行有偿服务,严禁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赞助等活动。
(十九)优化服务环境。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盟、旗县市政务大厅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提高办事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依法处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作为行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订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支持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外来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子女在入学、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加强企业诚信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表彰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