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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革,支持有实力、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五)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办学助学。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盟行署、旗县市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立职业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六)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
  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其它领域完全向非公有资本开放。非公有资本可以通过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产业开发等经营性企业,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政策。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股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和活动。
  (七)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
  非公有资本可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支持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农村、牧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合理回报的原则获得有偿收益。
  (八)大力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以土地、税收、费用等优惠政策吸引非公有制企业向农牧区发展。重点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旅游业发展项目等。动员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加工业,建立粮、豆、薯、蛋、乳、肉、皮、毛、林、药等产业化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开辟景区景点及相关服务业,加快兴安盟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以及用地支持
  (九)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消除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歧视。对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享受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牧业产业化资金、财政贴息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从2008年起,盟、旗县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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