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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署字〔2007〕26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重点领域
  (一)全面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全部对非公有制企业放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运营;大力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经济形式的同等待遇。
  (二)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租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特别是旅游、物流、信息、咨询和社区服务组织,扩大服务领域。
  (三)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赋予特许经营权。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诸如创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消除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
  (四)大力扶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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