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
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减免排污费的行为,要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评审批就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进行停产整治,并施以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验收或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没有建设,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治理期间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工作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企业和糠醛等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继续清查流域内直排水体影响水环境的排污企业,严厉打击闲置环保设施、偷排偷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整顿屠宰加工业,从清查环评及审批手续入手,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关闭取缔等手段解决未批先建、无治理设施、无竣工验收就投产等问题。做好矿山企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的日常监管整治工作,监督企业落实“三同时”及清洁生产的治理工程,严查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案件。
3、以降低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为重点,继续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各地要积极扩大集中供热区域,在市内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型煤,解决平房区的燃煤污染问题,督促乌钢、水泥厂对露天原料堆的管理,治理或取缔超标排放的生产设施;探索解决热电厂灰坝扬尘问题;推行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燃料,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开展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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