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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
(兴署字〔2007〕2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关怀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等,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和促进全盟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目标。盟行署决定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造福于计划生育家庭,巩固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盟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益金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关怀救助活动。
  (二)坚持公开与公正原则。
  依法规范募集方式和渠道,提高募集活动的透明度。严格审批程序,对关怀救助对象实行群众监督,层层把关,切实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坚持与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有机结合原则。
  关怀救助要与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等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相结合,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坚持自愿原则。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发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促进作用。
  (五)坚持保值增值原则。
  在保持公益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公益金资产的增值。
  (六)坚持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原则。
  盟旗两级财政分别设立生育关怀公益金专户,独立核算。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对全盟公益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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