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兴署字〔2007〕3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内处非字〔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盟排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市、各部门要提高非法集资对经济发展危害性的认识,按照自治区〔2007〕12号文件规定的排查内容和范围,根据非法集资特征和表现,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认真开展排查工作。
二、各旗县市、各部门要在7月25日前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兴安银监分局,兴安银监分局根据各旗县市和盟直各部门上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及线索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同时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兴安银监分局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8259404)。
三、盟金融办会同兴安银监分局根据全面清理和排查情况,做好风险分析和预测工作,并具体实施重点检查。
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各旗县市银监分局办事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开展清理排查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要严格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盟行署督查室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发生重大遗漏案件和线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