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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2、盟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分别为全盟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是盟行署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办事机构。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节能减排及相关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可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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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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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快责任目标分解。行署将节能(工业)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各旗县市要尽快将节能(工业)减排目标分解到子相关企业和重点行业。各旗县市要制定相应的节能减排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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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级政府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第一责任人。盟委行署将GDP能耗和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也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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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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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运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醒目的信贷支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促使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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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评估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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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一步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污染源监测、环境执法、统计调控能力,组织实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提升国家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核查能力,提高环境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项目,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加强全盟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盟节能监测中心要加强节能监测网络建设,为实施节能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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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削减目标的旗县市或行业,发生特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旗县市、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行政区域,实行"区域限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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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节能减排公告制度。为了及时准确掌握我盟节能减排实际情况,我盟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盟节能减排公告发布制度。从今年开始,经自治区核准后,每半年对GDP能耗、GDP电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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