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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3、统一调配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各旗县市要完成区域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现有污染源排污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排污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置换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建设,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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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盟发改委、环保、国土、建设、工商、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引进。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对建设项目污染物依托城镇或园区的公共设施处理,而城镇或工业园区接纳处置污染物设施(集中供热、供气、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未落实的,不得再批准新建项目。实行重点环境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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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政策优惠扶持,对污水处理项目减半收费、项目用电参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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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擅自停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要追缴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还要加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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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治理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吸纳更多的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基础环保工程。

  三、节能减排工作制度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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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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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立由盟行署盟长任组长,常务副盟长、分管环保、工业、发改的副盟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兴安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任务,审议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研究决策重要事项,制定相关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监督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实施。各旗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完善节能管理机制,认真落实能耗跟踪报送制度,促进企业管理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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