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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署字〔2007〕3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全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9号)等文件精神,为实现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自治区与盟行署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减排任务,盟行署提出到2010年,全盟单位GDP能耗下降20.48%;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0%;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控制在1.8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0.7万吨),可增加19.2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7万吨以内,削减率为53.84%,年均减少10.7%。其中, 额尔古纳河流域(兴安盟段)COD排放量控制在0.05万吨,削减52.21%;嫩江流域(兴安盟段)COD排放量控制在1.65万吨,削减53.89%。为确保以上目标的如期实现,现提出兴安盟“十一五”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优化产业结构,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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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按照盟委(扩大)会议精神,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坚决做到“三个不能上”,即污染严重的项目不能上,落后淘汰的工艺技术不能上,资源利用水平低的项目不能上。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 不得审批、核准。加快调整工业内部产业结构,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有重点地发展能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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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力发展非资源性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依照产业多元、产业升级、产业延伸的总要求,推进非资源性产业发展,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所有新上和技改工业项目必须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推动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条,年降低单位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有重点地推进全盟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壮大。要加快推进科右前旗5万千瓦风电和突泉忙牛海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前期项目乌兰浩特秸秆发电厂、阿尔山秸秆发电厂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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