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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嘉政办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努力减轻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我市家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对家禽产业的健康发展采取如下扶持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财政贴补
  对禽流感强制免疫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家禽造成的养殖者损失,根据当地、当时的产地批发价,由各级财政按照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浙政办〔2005〕110号文件的规定由各级承担。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予以一定的补助;对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扶持。
  二、增加信贷支持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规模养禽场(户)、从事家禽加工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种禽、孵化生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在疫情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要免收逾期罚息,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各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要做好养殖场(户)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对收购、加工本地压栏家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除享受上述信贷扶持外,各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贴息或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按订单价格收购本地养殖户饲养的家禽、种蛋的,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等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其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所增的贷款,努力为家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汇总报人民银行嘉兴支行和市银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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