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司法局: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
1.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享有复查或复核的权利。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填写《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并附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4.信访人可直接向市信访局递交复查(复核)申请,也可通过原办理机关代为转交。
(二)形式审查。
1.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对资料不全的申请,通知信访人在有效申请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
3.对以下情况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已由有关机关复查(复核)的;
(4)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
(5)该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报批。
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局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呈报复查(复核)小组组长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也可直接由复查(复核)小组副组长牵头召集小组各成员进行协调。
(四)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启动调查程序。
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质审查的有关情况,在收到移送单的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经部门领导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送市信访局。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3.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应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和要求;经复查(复核)核实的情况;复查(复核)意见和依据;不服复查(复核)意见的救济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