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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3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四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复查(复核)小组成员根据具体信访事项而确定,一般由具体信访事项所涉及条线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信访局领导担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复查(复核)小组组长:签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相关规范性文本。
  (二)复查(复核)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协调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三)市信访局:接受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协调和衔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
  (四)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名义拟定的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书面审核。
  (五)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需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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