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动物疫病诊疗组织原有员工参与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整体改制。
(二)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检疫协查员制度。
在畜禽散养比例较高的畜牧主产区,可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测报员和检疫协检员制度。聘任的村动物防疫员、疫情测报员和检疫协检员,具体承担免疫档案管理、动物防疫巡查和协助产地检疫等。在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量大面广的地区,可以聘任具有检疫员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检疫工作。
(三)加快实施执业兽医制度。
要在各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畜牧业龙头企业、动物饲养场、畜禽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全面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加强对执业兽医及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各地动物疫病的防治力量。
四、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保障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根据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的规定,市、县(市、区)在确定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后,其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购买服务的经费应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同时,各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其检疫和其它管理规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两级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的设施和配备,提高其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五、加强领导,确保畜牧兽医体系改革顺利进行
(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关心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编制、人事、财政、农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抓紧制订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录用及安置等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稳定。
(三)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承担本级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工作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镇(乡、街道)做好动物防疫、免疫和疫情扑灭等工作。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好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业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诊疗单位的兽医队伍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力量,做好动物免疫、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扑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