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关系,进一步加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
按照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
1.机构设置。根据畜牧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管理和执法监督力量。在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基础上,组建两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2.工作职能。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等执法工作,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研究制订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畜牧业发展;饲料、兽药、种畜禽的日常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培训和技术考核;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管理职能,并接受上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3.人员编制。畜牧业是我市农业经济的一大主导产业,也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发展较快。同时,我市又处长三角交通枢纽,地理位置特殊,动物防疫任务重、压力大。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情况及趋势,科学测算人员编制,配强专业技术力量。具体由各地编委按照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二)实行镇(乡、街道)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