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决策。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1.充分讨论。先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介绍或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汇报会议议题;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五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要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市政府决策咨询系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确保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