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和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审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策会议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与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应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其中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承办单位:
1.由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承办;
2.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