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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五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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