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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008年完成主城区周边二环路外5个停车场(面积约180亩)和4个搬迁客运站配套公交场站(面积约180亩)建设,改造和新建昆明海口停车场、晋城公交停车场和昆阳公交停车场,以此作为城乡区域换乘枢纽,同时做好2009年新建停车场(其中包括部分县城停车场及乡镇公交场站)规划定点、征地等前期工作;2009年重点完成主城东南片区子君村、呈贡新城共5个停车场(面积近300亩)以及昆明行政区内县城公交场站新改扩建以及部分乡镇公交场站(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建设;2010年全面完成城乡公交一体化后所需乡镇公交场站(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建设(预估面积300亩);可将城乡班线客运使用的现有公路客运场站、设施,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移交城乡公交使用;在新建和改造城乡道路的同时,全面实施城乡公交线路沿途停靠站建设,同步配建港湾式站台和候车亭。

  完成时间:2010年6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地方政府、城乡公交企业

  (三)“两化”改造

  1.改造对象:现有合法营运的中巴车辆和微型车经营户(微型车因不符合公交营运要求将被逐步淘汰)。

  2.改造方式及步骤:首先各县区政府对合法营运的个体中巴车进行公司化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在完成公司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再与第一、二区域新确定的城乡公交营运企业进行重组,组建联合经营公司;完成公司化改造后的企业必须按公交营运模式及标准规范进行“三定”(定时、定线、定点)和“四统一”(统一颜色标识、统一发车调度、统一营运票价、统一服务标准)公交化改造,实现公交化运营。实施“两化”改造后新组建的公交企业,第一区域享受昆明市政府现行的公交扶持政策,第二区域享受各县区政府的公交扶持政策。

  (四)人员及车辆处置

  1.车辆:现有合法营运的中巴车由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后作价入股;不愿入股的,可由属地公交企业按依法评估和平等协商确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也可由车主自行处理。

  2.人员:按一人一车的原则,妥善安置目前在营的合法的公路客运企业中的人员。对符合公交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公路客运从业人员,可由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优先安排上岗,并与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不符合公交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和不愿意进入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就业的人员,由新确定的公交经营企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进行安置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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