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就业优惠政策
1、凡注册经营地在兴安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盟内劳动力,组织开展上岗技能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合格并最终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人均800元的补助。
2、劳动就业优惠政策审核权限。享受劳动就业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持有《下岗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贷款,50%贴息,中央和地方分别各承担25%。
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障措施
(一)研究政策,选准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趋势,学习政策、研究政策、吃透政策,围绕国家产业发展走向和市场、资源、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时筛选、滚动储备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项目,完善劳动密集型项目储备库。及时掌握信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时申报有利于我盟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发展的项目。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有希望拿到手的项目,应上下配合、环环紧扣、多方争取、合力攻坚,以确保更多的项目尽早落地。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搞好调度和协调服务,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及措施,强化监督,层层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如期有序推进。
(二)各方配合,通力协作
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全盟上下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抓总的主体作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立足国家产业发展重点,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快园区建设,为引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创业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使工业园区成为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重要基地。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规模效益。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制定便利化措施入手,从快、从便、从优地做好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强化服务,优化环境
根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和制定适合我盟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引导扶持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对引进的重大劳动密集型项目,可特事特办。建立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领导服务直通车”制度,对于该类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级党政部门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协调解决。要加大对招商引资力度,注意发挥专业招商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种传媒平台,广泛宣传我盟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创办、引进、发展和壮大我盟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