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除享受兴安盟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还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用电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的国家鼓励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盟内现有的对地方经济拉动力强、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电力部门在发电价格下调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其用电价格,执行相对优惠的用电政策,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四)资金优惠政策
1、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及项目,均纳入盟科技计划基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产业、企业和产品优化升级。
3、盟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积极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努力探索和积极推行适应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
4、积极培育和做强我盟信用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优先为各类成长性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管理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列入鼓励范围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次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允许在两年内到位,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万元。允许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企业登记时,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通讯、水、电、汽供应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3、规范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简化收费方式,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
4、在制定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中,应该将现代物流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之中,以保证用地需求和布局合理。
5、实行挂牌保护。对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引进的招商劳动密集型企业,由所在旗县市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其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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