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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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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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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企业征地过程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实行有偿使用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其他费用。企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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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可减收用地所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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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外来劳动密集型企业兼并、收购我盟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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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按照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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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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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与当地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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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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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我盟境内国家鼓励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从今年开始至2010年年底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返还企业,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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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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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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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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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前两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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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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